移动广告联盟在广告法合规方面需严格遵守多项内容限制,不能出现的内容主要包括虚假宣传、绝对化用语、违法特殊商品服务广告、侵犯国家尊严与英烈名誉的内容、不良引导内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攻击竞争对手的内容、无数据支撑的夸张表述、违法使用特定元素的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一、虚假宣传内容
- 禁止性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打折降价等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 具体表现:如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使用效果、伪造用户评价等。
 
二、绝对化用语
- 禁止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第一品牌”“极品”等绝对化用语。
 - 例外情况:自我比较的、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三、违法特殊商品服务广告
- 禁止性规定: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具体表现:如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或者医疗广告中包含虚假内容等。
 
四、侵犯国家尊严与英烈名誉的内容
- 禁止性规定: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出现使用不规范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内容。同时,应保护英烈名誉,不得发布侵犯英烈名誉的广告。
 - 具体表现:如使用国旗、国徽等国家象征进行商业宣传,或者歪曲、丑化英烈形象等。
 
五、不良引导内容
- 禁止性规定:广告内容应避免产生不良引导,如诱导用户点击广告直接启动APP下载,设置领取步骤诱导下载或未取得用户同意以违法方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等。
 - 具体表现:如通过虚假更新、虚假报错、虚假清理内存等形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或者广告中含有违法链接等。
 
六、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
- 禁止性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发布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 具体表现:如使用未成年人形象进行低俗、色情等不良内容的宣传。
 
七、攻击竞争对手的内容
- 禁止性规定:禁止发布攻击竞争对手的广告,如为自己的竞争对手贴负面标签等。
 - 具体表现:如通过对比、贬低等方式攻击其他品牌或产品。
 
八、无数据支撑的夸张表述
- 禁止性规定:没有专业数据支撑的广告不得出现夸张表述,如“一节更比六节强”、“一晚只需一度电”等。
 - 具体表现:如未经科学验证或数据支持,就宣称产品具有某种超常功效或性能。